2020年昆明衛生職業學院擴招考試考生告知書
各位參加擴招考試的考生,你們好!
歡迎參加2020年昆明衛生職業學院擴招考試。為使你對本次考試的相關內容、要求有一個全面的了解,在考試前,請仔細閱讀以下內容,并在參加考試過程中認真履行。
一、誠信考試
認真閱讀并簽領了《考生誠信考試承諾書》??荚囍斜仨氉袷乜紙黾o律,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出現違紀、作弊等行為的,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進行處理,并將違規事實記入教育部的考生誠信考試電子檔案,供招生學校錄取時參考??荚囘^程中全程有監控或錄像,請考生誠信參加考試。
二、考試評價方式
網絡測試內容為“文化素質+職業適應性測試”綜合卷的評價方式擇優錄取。文化素質內容涵蓋:語文、數學、英語、政治,各占50分。職業適應性測試考核考生職業適應性綜合素質,占100分,兩項合計總分300分。
試題完全采用客觀化試題,以在線方式作答。題型為:單項選擇和判斷兩類題型。
考試大綱依據《2020年云南省高職擴招考試說明》命制??荚囌f明在本校官方網站上公布。
三、考試時間
考試平臺測試時間:10月29日 14:30-17:30
本??荚嚂r間:10月30日 9:00-11:30
四、錄取結果查詢
2020年11月15日前,考生可在云南省招考頻道網上查詢錄取結果。
五、入學報到
擴招錄取的新生于11月22日前到校報到。
六、注意事項
考生入學時,因參加2020年普通高考(含三校生省統考)已被普通高等學校錄取的考生和具有高等學歷教育資格的高等學校在校生(含成人高等教育、開放大學在籍學生),無法注冊學籍的,由招生院校取消考生入學資格。
本人已打印本告知書并認真閱讀了以上內容。
考生(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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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告知書由考生打印后留存)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
2015年11月1日正式施行(以下簡稱《刑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于2015年8月29日通過,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將組織作弊、買賣作弊設備、買賣考題、替考等作弊以及幫助作弊行為納入刑法范疇。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span>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span>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span>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span>
《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33號令)
1、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認定為考試違紀,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
(1)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3)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
(4)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5)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6)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7)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8)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9)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2、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認定為考試作弊,今年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
(1)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2)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3)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4)在考試過程中使用通訊設備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6)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8)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9)其他作弊行為。
3、教育考試機構、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束后發現下列行為之一的,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今年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
(1)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2)評卷過程中被發現同一科目同一考場有兩份以上(含兩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3)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現象的;
(4)考試工作人員協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的;
(5)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4、考生有下列擾亂考場及考試工作場所秩序的行為之一的,終止其繼續參加本科目考試,今年參加高考的各科成績無效;考生的行為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件》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2)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3)威脅、侮辱、誹謗、誣陷考試工作人員或其他考生;
(4)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節選)
(2019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65次會議、2019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三屆檢察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
為依法懲治組織考試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代替考試等犯罪,維護考試公平與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現就辦理此類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二條 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研究生招生考試、公務員錄用考試中組織考試作弊的;
(二)導致考試推遲、取消或者啟用備用試題的;
(三)考試工作人員組織考試作弊的;
(四)組織考生跨省、自治區、直轄市作弊的;
(五)多次組織考試作弊的;
(六)組織三十人次以上作弊的;
(七)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
(八)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的;
(九)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三條 具有避開或者突破考場防范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獲取、記錄、傳遞、接收、存儲考試試題、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專門設計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二款規定的“作弊器材”。
對于是否屬于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二款規定的“作弊器材”難以確定的,依據省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考試主管部門出具的報告,結合其他證據作出認定;涉及專用間諜器材、竊聽、竊照專用器材、“偽基站”等器材的,依照相關規定作出認定。
第四條 組織考試作弊,在考試開始之前被查獲,但已經非法獲取考試試題、答案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擾亂考試秩序情形的,應當認定為組織考試作弊罪既遂。
第五條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試題、答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三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研究生招生考試、公務員錄用考試的試題、答案的;
(二)導致考試推遲、取消或者啟用備用試題的;
(三)考試工作人員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試題、答案的;
(四)多次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試題、答案的;
(五)向三十人次以上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試題、答案的;
(六)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的;
(七)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六條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試題、答案,試題不完整或者答案與標準答案不完全一致的,不影響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的認定。
第七條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四款的規定,以代替考試罪定罪處罰。
對于行為人犯罪情節較輕,確有悔罪表現,綜合考慮行為人替考情況以及考試類型等因素,認為符合緩刑適用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論處。
第九條 以竊取、刺探、收買方法非法獲取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試題、答案,又組織考試作弊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分別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條和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規定的,以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和組織考試作弊罪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數罪并罰。
第十條 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以外的其他考試中,組織作弊,為他人組織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符合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非法生產、銷售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等犯罪構成要件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設立用于實施考試作弊的網站、通訊群組或者發布有關考試作弊的信息,情節嚴重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的規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組織考試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2020年昆明衛生職業學院擴招考試承諾書
我自愿報名參加云南省2020年昆明衛生職業學院擴招考試,現鄭重承諾:
一、保證報名時所提交的報考信息和證件真實、準確。如有虛假信息和作假行為,本人承擔一切后果。
二、我已認真閱讀并了解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33號令)和有關條款,保證在考試中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云南省有關本次考試的規定,誠信考試,服從管理。如有違反,愿接受有關部門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作出的處理決定。
三、保證在考試全過程中堅決服從考務人員統一安排,接受監考人員的管理、監督和檢查,自覺增強疫情期間防護意識。
四、保證認真閱讀,了解《考生告知書》《考生須知》內容。
承諾人(簽字):
日期: